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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提升绵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住建委发〔2025〕106号

各县(市、区)、园区、科学城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进一步加快提升绵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现划局

2025年8月28日

进一步加快提升绵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

图片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

一、发展目标

1.2025年,在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政策、标准与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持续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和新型建造方式,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提升智能建造水平,赋能“好房子”建设。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装配率不低于50%,绿色化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50%。

2.到2027年,力争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60%,装配率逐步提升。

3.到2030年,装配式建筑要素保障体系成熟,供应体系高效有序运行,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互通共享,进一步激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绿色化建材应用比例进一步提升,装配式建筑品质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

二、建设要求

(一)民用建筑项目

1.计容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其中社会投资计容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计容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其中社会投资计容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单体建筑装配率不得低于50%。

2.以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须执行更高标准:

(1)办公楼和学校(不包括幼儿园)教学楼建筑等采用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的项目,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5%;

(2)采用钢结构或木(竹)结构体系的项目,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3)采用精装交付的项目,装配式装修比例不低于60%。

(二)工业建筑项目

1.计容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的工业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2.鼓励工业建筑广泛采用钢结构体系。

(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在市政工程中推广应用工业化生产的定型化、标准化、集成化预制部品部件。

2.市政工程项目除必须现浇的部分外,箱梁、防撞离设施、人行道铺装、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施工围挡、场地硬化、临时道路等临时设施中推广使用标准化预制部品部件。

三、规范项目建设要求

(一)土地出让划拨阶段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建筑装配率等建设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或划拨条件。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鼓励适当提高项目装配率。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为配合单位,下同)

(二)项目审批阶段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行业标准指导建设单位在可研报告中体现装配式建筑有关内容,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研报告前,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可研报告中装配式建筑有关内容,商市住建委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装配式要求的项目暂缓批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初步设计阶段

在初步设计阶段,住建部门严格核实项目的装配式指标,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方可出具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审核文件。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施工图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开展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明确各单体建筑的装配率、装配式技术方案,及时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装配率送审表和装配率计算书(表)。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要件审查与技术审查,并校验设计文件与相关部门批准内容是否一致,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财政评审阶段

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纳入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评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七)施工与竣工验收阶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过程监督前要进行监督工作交底,过程监督中要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及质量管理过程行为监督,抽查预制构件进场质量,以及工程实体结构质量与质量控制资料;要监督建设单位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列入竣工验收内容。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相关标准实施要求

(一)装配率计算和审查依据

单体建筑装配率的计算及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均应严格按照《绵阳市装配式建筑设计导则及装配率专项审查要点》中的计算规则与单体建筑装配率送审表执行。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阶段预评价以及竣工验收阶段评价未达标时,应重新调整,达标后方可作为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二)装配式工程责任主体

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严格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的通知》(川建建发〔2023〕186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发展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

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产业规划,加快建立健全覆盖生产、设计、施工、运维等全产业链体系,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实施智能建造提质扩面行动,拓展智能建造场景应用,加强装备技术推广。统筹好市本级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于新获得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工程应用生产基地、科技研发生产基地(民营)的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项目包装,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大力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技改升级,推动设计与生产数据互联共享,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土地出让政策

单体建筑装配率高于50%的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价值评估时对可增加的建筑成本统筹测算。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公积金政策支持

鼓励缴存职工购买装配式商品住宅,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做到应提尽提、应贷尽贷;对装配式商品住宅开发企业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金融税收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予以低成本贷款支持,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贴现利率。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经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人行绵阳市分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质量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管,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探索适合部品部件特点的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住建、经信等部门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产品服务指导。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交通运输保障

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输超限超载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在部品部件物流运输、交通畅通等方面给予支持。负责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输公司要加强对部品部件运输的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七)创新管理模式

装配式建筑应优先选择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咨询建设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项目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创新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八)人才队伍建设

推进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建设,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校、行业协(学)会等机构合作,建立用工与培训的长效机制,加快培养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着力提升装配化施工技能,培养技能型产业工人。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九)评优评先激励

对混凝土建筑装配率评为AA级及以上、钢结构AAA级项目以及智能建造示范作用较强的企业和项目,积极推荐享受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同时优先推荐市级、省级、国家级各项评优评先,并推荐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加大推广宣传力度

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成果、管理成果和产品成果的评选发布活动。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现场观摩会、产品推介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提高装配式建筑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其他事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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