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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湖北黄冈 |关于征求《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支持我市建筑企业转型发展,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5年9月23—10月23日)。

凡对修订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联系人:江若,联系电话:0713-8881107,邮箱:5561791@qq.com。

附件: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黄冈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3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建筑业振兴发展,更好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开展多元化经营,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等产业发展,加快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建筑企业或企业集团,重新激发企业活力。鼓励央企、大型国企与我市重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融合吸收或组建大型混合所有制集团,参与组建企业的工程业绩可作为新组建企业有效业绩认定依据。强化企业风险防控,引导企业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完善建筑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约束激励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经营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聚焦主业,打造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抵抗风险能力。建立建筑业企业日常联系服务制度,协助解决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在资质申报、资金筹措、工程担保、科技创新、项目创优、保证金缴纳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紧跟国家发展战略,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拓展省外市场,巩固我市建筑业省外市场优势。(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湖泊局、市国资委、市政府办金融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招引建筑企业落户。

吸引建筑行业大型央企、国企整体迁入或在黄冈市设立子公司,招引黄冈籍建筑企业家回归家乡,对迁入企业在资质增项、项目承揽、税务指导等方面实行“一企一策”,专班服务,落实总部经济政策。新引进企业最高可享受“三年免租”租金优惠,落户企业高管在购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优质服务。鼓励引进央企与本地企业合作,推荐本土企业进入央企合作库。鼓励引进央企借助母公司平台外出施工发展。(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黄冈高新区、临空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进入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可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基础上,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标。支持建筑业企业以资金、资源和技术等优势,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以包镇包村、连线连片的形式,重点参与乡镇风貌管控、人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补短板、产业培育、农文旅融合等重点或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招标人将企业投身乡村振兴工程项目有关业绩、示范项目等作为招投标择优因素。对投身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建设的企业,在资质审批、信用评价、评先评优、工法认定、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湖泊局、市资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进行业改革。

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施行“评定分离”,且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推行“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模式,逐步将“评定分离”改革扩大到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优先实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带头、社会项目鼓励实行全过程咨询服务。支持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关行业发展,推进与建筑业全方位、深层次融合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和民用建筑工程中试点建筑师负责制,发挥建筑师对建筑品质全过程管控作用。(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发改委、市住新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湖泊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智能建造发展。

加快推进智能建造发展,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中采用BIM技术,相关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列明。开展智能建造项目和企业示范试点,培育一批智能建造领军企业。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编制黄冈市装配式建筑产业规划,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园、示范基地和项目建设,形成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全市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共项目,原则上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装配式比例要求,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开工建筑总面积不低于50%,并逐年提高比重,到2030年比重达到90%以上。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关键技术。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智能建造研发生产用地的,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鼓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建项目采用取得星级标准的绿色建材,积极创建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标识。(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发改委、市住新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湖泊局、市市市场监督局、人行黄冈支行、银保监黄冈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

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建立金融机构和建筑业企业协调会商机制。健全建筑业定向融资担保机制,为建筑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建筑业发展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推广应用订单、在建工程、营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以供应链带动产业链发展。持续推进政银合作,引导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不足、不能提供足够反担保措施的企业,提供“绿色贷”“诚信贷”“合同贷”“纳税信用贷”“商业价值信用贷”支持,帮助企业多渠道融资。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市政府办金融科、人行黄冈支行、银保监黄冈分局、市资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加强与高校、科研等机构合作,建设科技研发与应用供给。鼓励重点企业使用和推广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支持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企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制和取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资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快建筑人才培养

鼓励行业协会依托高等院校及培训机构,定期组织企业家培训,打造一支能决策、有作为、善经营的企业家队伍。大力推进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支持有条件的院校设立智能建造、装配式建造等新型专业,鼓励企业同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快培养满足建筑业转型升级需求的行业高端人才和紧缺技术技能人才。增加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公益性培训供给,发挥建筑业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荣获“鲁班奖”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为市级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候选人。大力推行“工学一体化”和学徒制,引导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自有技术工人队伍。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登记认定工作,实现与人社部门的相应证书互通互认。(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奖励激励机制。

对新变更到我市注册的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引进特级资质企业落户奖励800万元,综合甲级设计企业奖励200万元。推行工程优质优价,政府投资项目将创优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激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先评优,行业主管部门在表彰时优先考虑。对年度入库税收总额前5名的建筑企业,由市级税务部门授予“年度纳税贡献突出建筑企业”称号;对市场竞争力强、重质量、讲诚信的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前20名的,由市市场监督部门授予“年度建筑业重点企业”称号;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长排名前5名的企业,由市级资建部门授予“年度建筑业最佳进步企业”称号;对在市外年产值突破10亿元的企业,由市级资建部门授予“对外开拓优秀建筑企业”称号,获得以上表彰的企业,在信用评价上,给予适当加分。(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规范建筑行业管理

实施“互联网+监管”,加强建筑领域监管数据互联共享,推进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审批、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数字化联动监管。持续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加以限制。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完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制,着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同的新型工程质量监管格局。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积极争取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保险试点,有效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事项中实施差异化监管。推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提高结算效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湖泊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建立由市资建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促进建筑业企业振兴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资建局主要负责通知担任召集人,研究解决促进建筑业企业振兴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振兴发展,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中规定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市住建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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