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抚府办电〔2020〕1 37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
将第五部分第(二)点中的“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工程和项目优先采购列入推广目录的本地产品”删除。
2025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绿色
建筑发展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根据《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江西省政府令 217 号)、《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赣发改环资〔2013〕587 号)和《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18〕6号)进行修订,现将该实施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全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建设标准。
(二)市中心城区(含临川区、高新区)规划区内,政府投资新建单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需按一星级绿色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管理;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单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需按一星级绿色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管理。
新建单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需按二星级绿色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管理。
(三)各县(区)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每年应完成不少于1个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管理的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多建设星级绿色建筑。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市住建局负责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做好绿色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当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范围。
(三)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确定;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并做好规划方案审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安排绿色建筑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奖励政策。
(五)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绿色建筑信息公示、购房及交房监管,并指导对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
(六)市工信委负责做好绿色建材的推广工作。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购买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上浮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绿色建筑的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可上浮至购房款的8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强化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不得擅自要求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确需更改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五)检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活动。
(六)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及施工方案在监理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监理的内容,并在施工过程进行监理。
四 、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监督管理
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控,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纳入节能分部的专项验收。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建单位应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否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绿色建筑措施,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对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将绿色建筑监督情况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对工程项目绿色建筑施工质量提出监督意见。
申请省级及以上绿色科技示范工程、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推广。设立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科普平台,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体,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绿色建筑的良好态势。
(二)发展绿色建材。加强绿色建材技术及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以装配式建筑为核心,编制一批绿色建筑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以及限制或禁止在建设过程中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加大本土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
(三)推动绿色施工。积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与绿色建筑配套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发,加强绿色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提升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检测水平。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对绿色施工项目优先推荐评选优质工程。
(四)改造老旧建筑。在老城区选择有条件的老旧小区,结合栅户区改造、城市环境整治等,以建筑外遮阳系统、太阳能利用、建筑外门窗改造、建筑屋顶及外墙绿化、加装电梯、修建立体车库等为重点,进行绿色建筑改造。
各县(区)绿色建筑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原《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18〕6号)文件同时作废。
2020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