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202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茂名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和关于研究装配式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实施范围
原则上按照《茂名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关于优化茂名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联席会议〔2022〕1号)文件执行。对标准化程度较高的房建类项目(如教学楼、公寓宿舍、保障性住房、标准厂房等)、非通过政府一级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开发的房建类项目,应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强化审批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及财政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各环节、全过程,严格把关,强化对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
(一)“项目前期”阶段。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政府投资(如教育、医疗、文体、保障性住房等)房建类项目中,将实施装配工建筑要求纳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建设成本列入工程估算文件;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实施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大中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内容。
(三)“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查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进行审查,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标准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四)“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强化设计变更与竣工验收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并监督建设单位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列入竣工验收内容。对存在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整改到位后,才准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推进和调度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立项、用地、规划、财税、金融等各环节政策联动,强化政策落地,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强化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调度,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属地政府是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属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关于优化茂名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联席会议〔202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做好属地装配式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三)完善政策激励。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鼓励市内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结合实际对城乡居民采用装配式建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
202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