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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广东│关于加强《肇庆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1-2035)》实施工作的通知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肇庆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1-2035)》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肇庆高新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肇庆新区发展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建局于2023年4月28日印发了《肇庆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1-2035)》(以下简称《规划》)。为推动《规划》有效实施,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即一星级以上)。

二、明确规划分区的指标要求

《规划》在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肇庆市的实际情况,在全市建立了10个管理分区,每个管理分区又划分成多个单元,并分别作了指标要求:基础目标单元,绿色建筑等级不低于基本级;核心目标单元,绿色建筑等级不低于一星级。此外,对于符合下述三类条件的建筑,需按照要求进行建设:一是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二是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三是超高层建筑不得低于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以肇庆新区中央绿轴生态城为重点发展区域创建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聚集区,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或以上进行建设。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中的规划分区和指标要求,大力发展本地区的绿色建筑,在建设工程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要根据《规划》中的指标要求进行绿色建筑的建设,严格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中对规划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依法进行处理。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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