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于该《办法》。
《办法》共分6章,包括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责任主体管理、工程总承包各方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管理和附则,共计36条,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等《办法》明确:
1、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2、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4、 各地应当积极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5、鼓励重点建设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6、建设标准明确、工艺技术成熟的中、小型市政
BIM技术–鼓励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办法》明确:
1、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2、按照本省规定采用BIM技术、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化工地建设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
发包前,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应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办法》明确:
1、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招标方式—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招,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办法》明确: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作内容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项目垫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暂估价项目–属于依法必招的,应当依法招标
《办法》明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总承包管理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应当同时具有勘察(如包含)、设计和施工资质《办法》明确: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如包含)、设计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如包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代建单位等七类单位《办法》明确: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联合体—-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办法》明确:
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办法》明确:
1、 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业绩及信用等。
2、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七人的单数。
“评定分离”—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办法》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招标“评定分离”方式,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施“评定分离”的项目,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和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
《办法》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