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建字〔2025〕49号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韶府办〔2019〕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实施技术要求,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规范化发展,现将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评价定义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是指依据国家或省级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组织专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资料、实施方案在设计阶段进行评审,并出具预评价意见的工作。
二、审查与申报主体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作为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及相关资料日常管理部门。
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作为申报主体向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预评价申请;社会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开展预评价审查,或主动向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预评价申请。
三、项目设计要求
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按照采用的评价技术文件(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 – 163)进行装配式技术方案设计,对照装配率计算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文件、专项方案和计算书,在专项设计文件中对装配率得分项进行专篇说明(图纸和文字说明),并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费用纳入概算编制内容。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文件应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送审和移交施工单位。
四、申报时间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之后,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之前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申报流程、资料及要求详见附件。
五、工作管理与审查流程
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将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完整的,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按照相关评价技术文件对项目进行预评价。
六、预评价结果应用
预评价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将预评价意见书、装配式设计文件等提交至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据规范标准以及预评价专项设计文件资料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备注“本项目满足韶关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要求,已通过预评价认定”。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实施之日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按本通知执行。
我局将综合评估我市装配式建筑及建筑行业技术水平发展情况,适时对本通知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调整。通知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径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