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建建〔20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主动公开)
晋城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0%,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35万平方米,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全市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机制和政策体系持续完善,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严格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要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设计方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等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内容的验收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严格执行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开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试点。5000平方米以下国有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以点带面,形成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时,应对执行超低能耗、低碳建筑提出要求,并保证投资。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计量装置,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能源分项计量装置。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项目节能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重点把好工程项目验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全面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及其他有条件的项目执行二星级及以上标准。以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为重点,运用BIM数字化设计手段,优化项目前期技术策划方案。加大超低能耗、装配式建造、可再生能源等绿色创新技术集成应用,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创新项目。鼓励单体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创新项目进行建设,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保证绿色建筑创新项目的投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建筑创新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序推动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相关要求,重点对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保温、门窗等重点内容进行改造。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使用年限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有建筑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根据房屋安全情况明确改造内容,改造部分的能效达到现行标准规定。确保2030年前完成应改尽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既改项目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捆绑推进,通过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老旧小区)等,积极争取资金,统筹推进既改工作,实现固投打包、全部入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不低于50%的标准,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产权所属单位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改造。鼓励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实施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建筑运行节能管理。以提升便利性为核心,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促进高效节能家电消费,鼓励居民加快淘汰低效落后用能设备。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科学制定能耗监测、统计、限额等节能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机制,依法开展建筑冬夏室内温度控制、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等情况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积极开展党政机关、教育、卫健、场馆和县(市、区)等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试点,逐步推进具备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重点用能单位全部实施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持续推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推动开发区标准厂房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按照“宜建尽建”原则,积极运用市场化机制,推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公共建筑屋顶、立面、车棚顶面等适宜场地空间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推动建筑热源端低碳化,综合利用空气能、生物质能、工业余热等,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应用尽用。利用分布式光伏、储能技术等,提高建筑用能柔性,构建以“直流建筑+分布式蓄电+太阳能光伏智能充电桩”为特征的新型建筑电力系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方案,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收取热费,并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新竣工建筑应达到按供热量计量要求。加快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加强对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推进城镇智慧供暖,加快推进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与传统供热融合,大力推进智慧供热项目建设,全面推广应用智慧供热,推动供热企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政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节能低碳农房建设。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提升寒冷地区新建农房围护结构保温性能。加大抗震设防、绿色建造、清洁低碳用能的农房设计研究,完善农房建设相关标准和图集。提倡就地取材,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选用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等建造方式。积极开展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对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进行菜单式微改造。推动农房可再生能源应用与电气化,引导农民减少煤炭燃烧使用,逐步实现农村地区散煤清零。推进太阳能、空气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乡村供暖、供电、炊事等方面的应用。因地制宜推动农房屋顶、院落空地、农业设施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鼓励建设乡村智能微网。提高乡村电气化水平,鼓励炊事、供暖、照明、交通、热水等用能电气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行绿色低碳建造。大力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支持在建筑工地办公用房、围挡、道路等主要临时设施建设中,大力推广应用预制装配化产品。鼓励支持装配化装修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的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发挥政府采购引领作用,支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积极采购绿色建材,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要不断加大绿色建材的认定入库,规范全过程对绿色建材的使用和验收,对绿色建筑一星级建筑,绿色建材应满足≥10%的要求;对绿色建筑二星级建筑,绿色建材应满足≥20%的要求;对绿色建筑三星级建筑,绿色建材应满足≥30%的要求;通过强化过程管控,让绿色建材成为推动我市建筑行业发展的绿色生产力。
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统筹做好施工临时设施与永久设施综合利用。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在满足设计要求前提下,鼓励使用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推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加强老旧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各县(市、区)要对建筑拆除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实施建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各县(市、区)要把握建设时序,坚决杜绝大拆大建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支持企业组建技术创新中心,联合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城市更新和住宅品质提升等基础研究,建设超低能耗试点项目。积极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加大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支持相关企业联合科研院所开展建筑节能降碳技术相关培训,普及绿色低碳技术,提高从业者整体素质。(市科学技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限额等制度,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进一步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根据能源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基础数据查询审核,全面科学反映全市建筑领域能源消耗情况。(市统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贯彻落实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建筑节能降碳相关标准体系建设。2025年执行居住建筑83%节能标准,2030年执行公共建筑78%节能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四)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超低能耗、低碳建筑等建筑节能降碳指标的发展要求,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降碳指标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降碳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十五)加大政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改造。统筹城镇建设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技术的研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高质量绿色低碳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等。各县(市、区)应当配套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和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和相关产业发展。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支持建筑节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在建筑容积率、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等方面予以政策优惠。(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重要性,高质量完成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划拨和项目立项时强化约束性审查,支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产业发展。加大对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宣传力度,普及建筑节能降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营造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