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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更新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应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特制订《金华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2日

金华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应用,推动全市施工建造方式转型升级,培育新型产业工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金华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应用BIM设计、装配式构件及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智能生产、智能建造装备、智能施工管理、数字交付与智慧运维等智能建造技术,取得明显社会及经济效益,体现新一代与工业化建造技术深度融合形成的人机协调建造方式的项目。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基本规定

1.金华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认定工作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项目的信息核实工作。

2.金华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对象为已申报智能建造试点,并且已完成智能建造技术应用(附件1)的项目。如装备库进行更新,新开工项目(以招投标公告发布日,无需公开招标项目以施工合同签订日为准)应执行新装备库。

3.各申报项目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应明确1家申报主体)从智能建造工作实施开始,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通过金华市建设工程智慧管理平台提交《金华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3)和有关文字说明、图像、视频影像等佐证资料。

三、认定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2.规模要求: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以施工许可证注明面积为准)。

(2)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3)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4)未达到以上规模,但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成效明显的工程。

3.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欠薪问题等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

四、认定

1.市建设局对被确定为金华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工程不定期组织专家实地开展过程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和使用效果。

2.市建设局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申报金华市智能建造试点且已完成智能建造技术应用(附件1)的项目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五、激励措施

1.对市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市级工法、省级工法、科技进步奖。

2.对市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和优质工程。

3.对市级及以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给予信用评价加分。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2日起施行。

附件:

装配式政策|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装配式政策规范 第1张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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