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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流程,对不需要申请装配式建筑各项奖励和激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和项目评价工作流程简化如下: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

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审查表及施工图,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进行设计阶段核定,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本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达到(基本级/A级/AA级/AAA级)”。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视同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

二、项目评价

按我市规定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办理规划验收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项目《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督任务完成告知书》。

收到上述材料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省、市标准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评价意见书。

三、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如需申请装配式建筑奖励和激励的,设计阶段预评价和项目评价按《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23〕81号)规定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联系电话:88337746。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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