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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合肥 |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合规建治办〔2025〕2号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城乡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1.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拆迁安置用房以及租赁住房等)、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

2.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3.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其他投资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

4.工业用地新建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二、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

1.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依据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安徽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或《合肥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方法》(2020版)对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同一个项目应选择同一种评价标准。

2.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50%。

3.以下情况,装配率可按不低于30%实施

(1)除庐阳区、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高新区以外,其他区域的新建建筑;

(2)七层及以下的单体建筑;

(3)建筑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单体建筑;

(4)工业用地新建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4.以下情况,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1)三层及以下的单体建筑;

(2)建设项目中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门卫房等)。

5.因技术条件、建筑功能等特殊的单体建筑降低装配率或不适合装配式建造的,应经市城乡建设局按规定程序确认。

三、做好过程管理

1.项目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要求,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和装配率指标要求。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实装配式建筑指标,对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完善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体系,强化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管控,加强进场、安装、灌浆、检测、验收等关键节点、关键工序以及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监督管理。

四、其他

1.2025年5月1日起,新立项或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本《通知》实施。

2.地上总建筑面积是指出让(划拨)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3.项目在立项、土地供应方案、公告(用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材料中未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应按本《通知》实施。

4.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是指,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项目。政府(含国有平台公司)出资开发企业代建的政府回购项目和房票安置项目等按照保障性住房实施。

5.单体建筑是指独立存在、具有完整功能和结构的单一建筑物,可以单独设计、建造和使用。

6.本《通知》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文件《关于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合建产组办〔2019〕13号)同时废止。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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